购买保险反而“买”来了烦恼。投保人购买保险时,如何避免被忽悠,遇到保险纠纷该如何应对,本专题将针对一些保险纠纷涉及的問題为您提个醒,让您买了保险后,真正得到保障。
现象A
错将保险当储蓄
赚钱不成反缩水
今年年初,张阿姨在去银行存钱时,正好碰到一位保险业务员,他劝张阿姨购买“收益更高”的保险理财产品。经不起业务员反复劝说,张阿姨动心了,最终把2万元钱买了保险。谁料,最近,张阿姨的女儿生病急需用钱,张阿姨便想把2万元保险费取出来。可当张阿姨从业务员手里拿到钱时才发现:2万元买的保险,存了近一年到手才18000元。张阿姨急了:不赚钱也不该赔钱啊!可业务员告诉她,她这種情况是“退保”,要扣手续费。张阿姨有苦难言。
【解析】
跟储蓄相比,某些保险产品有一定的投资功能,也有一定的保障。但一旦退保,则要损失一笔费用。根据《保险法》规定,如果是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费(包括犹豫期)解除合同,就要扣除部分费用,包括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佣金、营业费用以及保险公司在承保期内收取的风险保费。并且购买保险不同于储蓄,每年都要相应地向保险公司交纳管理费、风险保障费等,收益虽高,但风险也高。买保险最根本的功能是保障,赚钱绝不是购买保险的最主要目的,把保险当储蓄就更不合适。
现象B
盲目轻信业务员
代填保单被拒赔
秦女士2003年1月买了份重大疾病险,当时保单上的内容都是业务员代填的,秦女士只在上面签了个名。秦女士还特意提醒她此前有过心绞痛病史,但业务员说这不会影响投保,只要交钱就行。今年4月,她因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住院25天。出院后,她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元,结果遭到拒绝,理由是:秦女士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秦女士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结果法院以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正当,依据合法,驳回了她的诉讼。
【解析】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人所承担危险的有关事项,以使保险人确定是否愿意承保。需特别提醒的是,告知的内容以保险人的书面询问为限,很多投保人轻信了保险业务员的一面之辞,认为口头告知过就可以了,业务员说在保单上可不填就不填,结果理赔时被指控“隐瞒”病情,投保人觉得冤枉却无据反驳,遭受拒赔的后果。因此,投保人最好亲自填写保单,如实填写各项内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确保所购保险最终能起到保障作用。
现象C
忽视合同特别约定
保险赔付未获支持
赵先生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奥迪车辆保险。保险金额34万元人民币。因为是新车,投保单上没有填写牌照号码。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红色长方形图章,其内容是“领取牌照三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过期不负保险责任”。但赵先生领取牌照后一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后来,该车在保险期限内發生保险事故,损失人民币20万元。赵先生依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赵先生违反了“特别约定”中的义务,作出了拒绝赔偿的决定。赵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却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