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模式”的特点是信托购买者分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两类,两者投入资金比通常是1:2。优先受益人是普通公众投资者,通常只能获得相对固定的较低收益,年收益率往往在10%以内,其享受的好处是最低限度可以保本。一般收益人通常是私募管理机构,在赚钱的时候可以获得整只基金的收益,但是在亏损的时候要用自己的本金赔付。此类信托私募基金设定止损线,保证基金累计净值在优先受益人投资额以上。
和“京沪模式”不同,“深圳模式”对投资者没有保底承诺,但投资者可以根据基金的投资收益来分红。“深圳模式”并没有强制性规定私募管理机构资金要投资购买信托基金,在这種情形下,虽可以通过合理的架构设计来保证资金不被挪用,却无法保证投资者的钱不会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