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借鉴國际通常做法,对集合信托提出一些严格于非营业信托的要求,如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为惟一受益人、限制受益权拆分转让等。
在信托公司的监管方面,对不涉及异地推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办法取消事前报告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示风险,新办法还特别强调风险揭示,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法规修订去掉了信托投资公司中的“投资”两字,中國官方的解释是,除了考虑拟新增不履行投资管理人职责的信托公司类型外,更多的是考虑引导信托公司突出信托主业,而非要限制信托公司的投资功能。
根据现状,信托公司要达到新办法要求尚需时日。中國银监会表示,将会给信托公司一定的过渡期,并将下发有关文件对过渡期做出相应的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