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原办法于2000年颁布,随着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公司发展和监管的需要。特别是中國入世协议中,承诺向外國商业银行开放金融租赁业务。基于上述原因,银监会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涉及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的政策,已获國务院原则批准。
据了解,除了降低注册资本门槛,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新办法提出主要出资人的概念,规定只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符合要求的大企业等才能成为主要出资人。同时,新办法适当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并重点就关联交易和售后回租交易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