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发现,某食品厂1999年4月财务凭证中有一份转让商标合同,经税务部门核实,企业将这笔转让收入计入了应收帐款,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补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因此 ,该企业转让商标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