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税务人员在检查某一出租房产税缴纳情况时发现,该房屋所有人陈某于1999年取得租金收入30000元,没有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当税务人员指出该笔收入应由陈某缴纳房产税时,陈某认为该笔税款应由承租人张某缴纳,理由是双方合同约定“一切税费均由张某承担”。
陈某的看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不受國家承认和保护;此外,《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除房产产权出典或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外,房产税均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根据这一规定,房屋所有人陈某将房屋给张某使用后,产权所有人仍为陈某,而且陈某现居住于房产所在地,因此陈某是此项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双方合同约定“所有税费均由张某负担”,明显违反了《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经济合同法》,陈某和张某签定的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该房产税应由陈某缴纳。
为此,税务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陈某作出了补缴房产税3600元的处罚决定,并加收了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