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2000年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发放工资,当年提取工资258942.60元,实际发放237640.25元,同时根据工资计提了职工福利费等。剩余21302.35元经厂办公会研究,计入企业的工资储备基金专户,税前列支工资258942.60。2001年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时要求该厂按实际发主工资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财务人员不理解。
根据國税发[1998]86号文件《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問題的通知》中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2000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國税发[2000]84号)也对这一問題做了同样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该文件只规定超过实际工资发放额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时,在以后年度发放准予税前扣除,如该部分未用于以后年度发放工资,而转入福利费、招待费等作其他用途的,则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