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公司会计人员由于不熟知具体的税收政策等原因,多缴了一笔税款,企业不知多缴税后该怎么办。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國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國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同时,《國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國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問題的通知》还规定:“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退还时,自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计退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