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1日,李征遗失信用卡后虽然当天就向银行挂失并报案,但由于该信用卡无密码,在次月银行对账单中,李征发现当天该信用卡被他人冒用了两次,一笔是在环球超市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9200元的香烟,另一笔是在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了共计6099元的两部手机。今年9月18日,李征将两家商店告上法庭,认为商店没有审核签购单上的签名,要求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
审理中,环球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商店留存的信用卡签购单,在持卡人签订栏内有正楷“李征”两字;而迪信公司则称由于事发时间较长,商店已将签购单遗失,无法确认签名者是不是原告,在法官释明可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向银行调取签购单的另一联存根时,迪信公司还是坚持不要调取,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未尽审核义务,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店是否尽到审核义务,店方和顾客存在争议,而顾客在消费时的签购单是查明这一事实的关键证据。环球公司提供了该次交易的签购单,该单据上的持卡人签字栏内签有正楷写出的原告姓名,并无差错。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李征的诉讼请求。
而迪信公司不能提供该证据,故法庭无法认定其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审核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推定其未尽审核义务,对于李先生的损失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迪信公司赔偿李先生426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