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三份讨论稿包括《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問題的通知》,过渡期为颁布之日至2010年1月1日。业内人士解读,监管层的主要思路是,限制“银行类”资金信托业务发展,限制信托公司开展与银行贷款类似的信托贷款;抬高委托人的合格门槛,单个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明确规定不得超过50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两年内的年收入超20万元,最低购买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禁止信托公司开展实业投资;放开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取消信托公司投资金融产品的80%的比例限制,允许开展对外担保业务;强化受益人利益第一的原则;强化对信托公司资本金的差别管理。
朱宇称,“新办法”抬高了资金信托委托人门槛,也对资金信托业务做了诸如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等规定,这将使资金信托业务的拓展带来难度。目前,资金信托业务收入占全年收入过半的信托公司,短时间内将面临“入不敷出”。同时,抬高认购门槛后,非发达地区的信托业务开展难度增大。此外,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近2000亿信托资产部分存续时间长,难以在三年过渡期内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