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论稿的下发引起了业内的强烈反应,部分人士认为,这或许意味着针对信托公司的第六次整顿即将展开,信托业再次面临严峻考验。
“为了促进信托公司的发展与规范,推动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鼓励信托公司按《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相关规定开办信托业务并实现平稳过渡。”《通知》指出。
据悉,过渡期是指《新办法》颁布之日至2010年1月1日。
根据《通知》,在过渡期内,信托公司需按《新办法》要求逐步规范,达到《新办法》规定标准或承诺在合理期限内达到《新办法》规定标准的可以提前申请结束过渡期,如获通过,银监会将同意其提前结束过渡期,并变更金融业务许可证。
而在过渡期内,信托公司达不到《新办法》规定标准的,可以采取过渡性措施开展业务,过渡性措施包括: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意;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不得开办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等。
《通知》要求,在过渡期内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必须坚持审慎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及其他业务期限,避免在过渡期结束前难以清理完原有业务,并逐步压缩有关业务。如到2008年底前,贷款业务占净资本须下降至40%以下。
而据了解,目前贷款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占到资金信托计划总数的大部分。业内人士认为,随着贷款类信托计划比例的降低,信托公司的业务短期内将大幅降低。
《通知》还指出,在过渡期内,对于个别规范困难的公司,银监会将采取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完成公司重组,或推动该类公司转型。如在过渡期结束前仍不能达到《新办法》要求标准,银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业规范,若在停业期内仍不能达标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市场退出。
用益信托工作室的朱宇认为,《通知》透露了监管当局对信托公司发展的定位,即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但由于限制多,扶持少,并且可操作性不强,适用范围有限,短时间内将使经营实力较小的信托公司直面生死。
他建议,应加大对信托公司的扶持力度和信托类业务的规范;取消对信托公司实业投资的限制;适当延长过渡期;对《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