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托
在中國,尤其是在一般公众眼中, 信托通常被视为一类机构,或是一个行业,信托的兴衰存亡因此也就常常被表征为一类机构或是一个行业的跌宕起伏。但事实上,信托一词之所以能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传播,恰恰并非依托于一类明确以信托命名的机构或行业,而主要是作为一種“基于信任而托付”的制度安排而存在。这種制度安排之所以被大多数國家认可和接受,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它具有被反复验证了的、无可争辩的功能优势。
那么,这種基于信任而托付的信托制度安排到底具有怎样的功能优势呢?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是人类社会的两项基本需求,信托制度正是为满足财产转移的需求而产生发展,并随财产管理需求的不断丰富而完善成熟。信托制度从法理的角度通常表述为具有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财产独立性、有限责任和管理连续性等几大特点,并在长期运用中逐渐表现出长期规划、弹性空间和充分保障受益人权益等三大基本制度功能与优势。而信托制度在各國不同历史背景和制度环境下的具体设计与运用,实际上也是针对长期性、差异性、确定性等财产管理需求的不断追求与回应,长期规划、弹性空间和充分保障受益人权益这三项基本制度功能,成为信托制度供给的主要诉求。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信托制度在各國的移植传播中表现出怎样的特色,它的初衷总是要去规范一種名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服务标准;而无论提供这種服务的主体以怎样的名称和形式出现,它在受托管理他人财产的过程中,都“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也就是要表现出它的“诚信”和“专业”。“受人之托”是基于他人对其“诚信”和“专业”的信任;“代人理财”就必须具备并体现“诚信”的特质和“专业”的实力。那么,怎样保证受托一方确实具备并体现了这样的特质和实力呢?这正是信托这種独特的制度设计在形成之后不断改造和完善的目标之一。简言之,信托就是一種规范“基于信任而托付”行为或关系的制度安排或制度供给。
关于理财
在中國的一般公众,甚至在很多专业性机构的眼中,理财只是一类新兴的业务,或仅仅是一種投资产品,并且这種业务或产品通常对应着的是一種急功近利式的投资策略,如不能在相对较短的期限内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回报,那么这種业务或产品便没有存在的意义。这是一種忽视基本事实和曲解基本概念的谬误。
这種谬误所忽视的基本事实是:无论哪種形式的投资理财都必然要符合微观金融学的基本原理——风险和收益共存。无风险的收益或低风险的高收益只能通过套利操作在市场低效的短期内有条件地实现,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绝大多数市场主体来说,要在长期内追求无风险的收益或低风险的高收益,只能是一種奢望或幻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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