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金融人士提醒,由于我國的房地产信托刚刚起步,各项相关政策、法规和机制以及人们对它的认识尚在逐步完善之中,投资者应该关注其中存在的风险。
一看资金运用项目的投资情况,特别是项目在信托期限内的现金流量能否充分承担银行的还本付息额度;二看信托资金运用的信用提升手段,如质押物是否过硬和安全、担保方信用级别和资金实力是否强、有无保险介入、专项赔偿基金是否充足等;三看开发商和项目是否有一定背景和实力,是否能在项目一旦难以正常还本付息时可通过公司内部来消化;四看发售信托产品的公司是否有信誉度以及是否具备长期运作的经验等。
尽管我國目前尚不具备房地产信托产品成型的转让市场,现有的产品大都采用合同转让形式,相对股票和债券来说风险显然要大些,但是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在设计信托产品时已经对这类风险给予了充分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