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顾名思义,信托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的。用行业术语来表达,信托就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信托的本质是财产制度的一種法律安排,同时它也是一種财产隔离制度。
首先,信托代表了一種财产制度的安排形式:财产制度的法律安排,说的就是用法律的规范把财产委托给固定的法人或自然人进行理财,信托代表了一種独特的财产权利安排方式--将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
一般说来,财产权利是一系列权利的组合,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通过一定的契约可以实现权利之间的分离:例如房屋租赁的双方———房东和房客,房东保留房产的所有权,但房客用租金换取了一定时期内的使用权;另外,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就是一種托管或者代理关系,这就是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分离;但是所有权和收益权一般来说是不能分离的,只有信托可以实现这種特殊的财产权利制度安排。
让我们来用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这種所有权和收益权是如何通过信托关系实现分离的。在信托关系中有三类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A是一家酒店的所有人,他基于对B的信任,把酒店委托给物业公司B,合同有效期为10年,要求所得的收益支付给他的儿子C,在这里,酒店就属于信托财产,这部分财产虽然原来的所有人是A,但是一旦加入信托,那么就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也不属于A本人,即使A死亡还是破产都不能把酒店作为他的财产进行处置,除非合同年限到期,就是信托资产和委托人其他的财产隔离的--这是财产隔离的第一层含义;B在10年之内有权对该酒店进行处置,租出去,或者自行经营都可以,但是一定要保证10年后归还给A且10年间的租金收益支付给C,并且在合同期间,信托资产和受托人B的注册资产,以及其他委托人委托给B的信托资产也是彼此独立的,B破产只能把信托资产转移出去,而不能用来清偿他的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例子中的受益人不是委托人本人,因此属于“他益”,就是让他人收益,这样的做法可以保证财产所有权不转移的情况下让别人收益;当然也有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个主体的情况,例如购买基金,就属于“自益”。这两種方式都可以成为信托合同,但是前者更能体现信托的本质,即财产所有权不转移的情况下让他人收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多样化利益分配,规避遗产税,或者使得委托人免遭债务追偿等。信托的自由度决定了它将成为支撑金融业的支柱之一。
其次,信托也是一種有效的财产隔离制度:财产隔离简言之就是把性质不同的财产“划清界限”。按照國家法律规定,信托财产和委托人本人的其他财产是隔离的,在信托合同未到期期间即使委托人破产或者死亡,这笔钱都不能用来清偿他的债务或者进行遗产的分割。此外,信托公司拥有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两者分列账户,专款专用,相互之间不可混用。同时信托财产也不能相互之间混用、交易,必须保持绝对的独立性。甚至于该信托公司即使倒闭,拍卖清偿的也只能是固有财产,而不能动信托财产,信托计划移到其他信托公司继续进行。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在10年里,A死亡了,他的遗孀作为遗产继承人也不能得到该酒店,因为这家酒店已经投入到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财产它的所有权不属于任何人或机构,和A的其他财产是完全不相关的。因此,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所有权,它和普遍意义上的所有权是并行不悖的,相当于并列的两个概念;
在实际的信托关系中,一家信托公司可以同时受托200份委托,在200个委托人中,每个委托人对项目的风险和收益的评价是不一致的,根据风险和收益等同原理,风险偏好者可获得更多的收益。按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被划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所谓优先受益权,是指优先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具有更高的信用等级,劣后受益权类信托需要承受更大的风险,但同时有比优先受益权类信托获得更高收益的可能。上國投推出的磁悬浮交通项目股权信托受益权投资计划即引入了这两个概念。这使得对风险评价不同的投资者可以个性化的选取风险和收益不同的投资产品。
如何评判信托计划的优劣?
信托合约一般包括三个文件:《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和《风险揭示》。
《信托计划》是用来陈述信托资金的投资领域,资金的运用方式、时间、预期收益率,募资的份数、额度等等相关内容;《信托合同》是具体化的,就是和每一个委托人签订的合同,其中包括资产的让渡等相关内容。在项目用途上,必须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合理把握市场风险;同时还要有可靠的担保,如土地抵押、较强实力的企业作担保、银行保函等;还有不可忽视的一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合作伙伴的信誉至关重要;此外,代理银行的信誉也很重要。
《风险揭示》是对信托计划的一个重要扩充,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受托人应该对委托人做到“知无不言”--他有义务把投资项目所有的风险都揭示出来告知委托人;作为投资人,他们购买信托产品时要对产品有个全面的了解,并对受托人有个基本的掌握,具备清晰的风险意识,然后再决定自己的投资行为。按照信托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风险揭示的内容在信托合同封面的明显位置有提示,最后又有一个风险揭示书要委托人签字。在这種情况下,由于委托人对信托产品认识的模糊,或对风险主体及承担人概念上的模糊,而导致有一些判断上的失误,委托人可能也要一定程度的承担投资风险。因此投资者在购买信托时,不但应该详细阅读资金信托计划书,而且还要看该信托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因为在信托风险中,风险说得很明白,投资者千万不要把信托合同当成银行存款,也不能把预期收益当成实际收益,另外,资金投向哪个领域都应该事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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