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信托风险管理有些什么思考,可以从哪些方面来解决信托业风险缓冲机制問題?就这一话题,记者再次采访了信托理财研究学者,北方信托博士后袁江天。
从风险分散、缓释、救济入手
记者:你对信托风险管理有些什么思考,或者说,你认为我们可以从哪些方面来解决信托业风险缓冲机制問題?
袁江天:的确,信托业风险管理問題是我一直关注和思考的問題。我认为,信托行业的风险管理可以考虑从风险分散、风险缓释、风险救济等几个方面来解决。
记者:假如让你来为中國信托业设计风险缓冲机制,比如说,从制度安排上来涉及这些风险管理机制,你认为应该怎么做?能否具体展开谈谈?
袁江天:作为一家之言,我可以谈谈我的想法。
先说风险分散問題。现行资金信托计划由于受到200份合同的政策限制,而且每个信托计划要求单独立户管理,因此每个单一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总量是有限的,这就限制了信托公司运用组合管理技术来管理信托计划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而组合管理本来就是一项风险缓冲技术,因此为了实现运用组合管理来进行风险缓冲,可考虑取消200份合同的政策限制或者提高合同份数。
关于风险缓释問題,我认为可以从让信托产品上市交易(解决流动性問題)、建立信托公司声誉评级制度和开放式信托三个方面来解决。
目前,國内的信托产品还缺乏流动机制,产品没有标准化,也没有可以交易的一个平台。这使得信托产品除了极少数非公开的撮合交易之外,几乎只能在产品到期后坐等信托财产的交付,投资者因此即使知道在此过程中形成了风险,也不能对自己的风险判断采取任何规避、出售行动,而对风险无能为力。为此,建立信托业的风险缓冲机制需要建立起基于证券交易的信托产品流动交易平台。
在这方面,國外有些成功经验可供借鉴,例如英國风险投资信托VCTs(Venture Capital Trusts)的上市交易机制为我们提供了借鉴。VCTs上市交易机制为私人投资者利用政府税收激励计划分享成长型企业的收益提供了机会。投资者在投资该信托时有税收上的优惠,也正因为这个原因,风险投资信托需要受到相关政府法令的严格监管。
第二,应该建立信托公司声誉评级制度。信托公司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与其说是在经营货币(财产)、经营风险,不如说是在经营“理财声誉”,声誉是信托公司最大的资本,没有声誉,也就没有委托人愿意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给信托公司来打理,失去声誉的信托公司的经营也就成了无源之水。可以考虑由监管部门对所有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建立理财档案,并建立以此为基础的信托公司声誉评级制度
第三,应当探讨建立“开放式信托”。为了利用组合管理技术来进行风险缓冲,在货币资金的受托上,可考虑采用开放式受托方式,将信托标的运用于指定的或非指定用途上。信托银行所面对的委托人,同样是具有风险识别的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信托资金额度同样受到诸如“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最低额度限制。相当于开放式的信托基金。委托人或受益人可在开放日进行申购和赎回。这样既建立了信托基金的流动机制,也为信托公司组合管理技术的运用提供了方便。
建立风险救济准备
关于风险救济,可以建立内部救济,也就是资本金作为风险缓冲准备金,和外部救济,也就是建立受益人保护基金,这两種风险救济准备。
作为金融机构,资本金都有一个特殊功能,就是覆盖经营过程中的非预期损失。在现行的信托监管规制下,一方面在信托理财业务上缺乏风险缓冲机制,另一方面在信托公司资本金的使用上,可以进行实业投资、证券投资,也可以用于发放贷款等。在负债业务被严格禁止的制度安排下,加之在自有资本金和信托理财资金之间有严格的防火墙,自营业务也就没有任何的外部资金来源。这样的资本金使用方式,其实已经使信托公司的资本金制度失去了意义。因为信托公司已没有负债业务,现行信托公司广泛开展的资金信托计划本质上是资产管理业务,受托人并不承诺还本付息的责任,合理的理财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所以法定资本金制度所谓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已失去了基础。信托公司的资本金作为自营业务的资本来源也可以用于发放贷款,但这是以超过100%的资本充足率来覆盖非预期损失风险的,所以法定资本金制度在银行类金融机构中所谓的覆盖非预期损失风险的功能也不再存在。有鉴于此,可以考虑将现行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作为信托公司开展信托理财业务的风险缓冲准备金。以此对信托公司可能的信托理财业务风险建立风险缓冲制度。
在外部救济方面,设立受益人保护基金可以维护信托行业的稳定和声誉,一旦出现信托公司破产清算或被行政接管等影响信托行业稳定和声誉的重大事件,可动用受益人保护基金维护受益人利益。
受益人保护基金的来源,一是来自于國家金融稳定基金投入,二是来自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可按信托理财规模的一定比例进行缴纳,各信托公司按理财声誉的评级结果分级缴纳,理财声誉高的公司缴纳比例低于声誉低的公司。理财声誉可考虑由信托业协会确定,报银监会核准,按年进行调整。信托公司所缴纳的基金可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三是依法由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信托公司破产清算中的受偿收入。四是國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