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纳税人从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二是纳税人在2005年取得两处以上(含两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是纳税人2005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上述第二条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
四是2005年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纳税人,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据悉,上述规定是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國家税务总局提醒纳税人注意自行申报有关事项,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