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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物业税的真正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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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征物业税,我最想问的一句话是:是不是以后永遠不会“强拆”我的房子了。

  在2005中國财税论坛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提出,“十一五”将大力推进税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体系,其中一项任务即是:逐步出台消费税和物业税。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就此阐述说,构建和谐社会,税收政策要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

  其实早在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問題的决定》中,就第一次明确提出: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地取消有关税收的改革方案。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那么如果开征物业税到底会带来更多的“公平”吗?

  首先,对那些认为目前房价太高,指望通过“物业税”让房价下降从而让更多“穷人”买得起房的观点是无法成立的。有人认为物业税能让房价降低4成,这其实是一種误读。

  这種计算方法建立在把占住宅成本50%多的地价和相关税费在销售时只需先缴纳1/70的基础上,但事实上,是否会把“土地出让金”全部并入物业税已经很成問題,即使全部并入,实质上对房价的影响也非常有限。因为,地价影响房价,最主要的原因不是土地出让金,而是受拆迁补偿费用的影响。在上海这样已经开始卖“熟地”的城市,最终拍卖成交地价里的多少部分为土地出让金几乎是根“橡皮筋”,可以说想让房价降到多少就是多少,“操盘”余地大大增加。

  其次,物业税是一種财产税,它首先要求产权清晰。也就是说,只有当私人所有的不动产达到相当数量,当私有产权足够清晰的时候,才具备了开征物业税的基础条件。但是,目前中國的物权法规和土地所有制与发达國家有很大不同,中國的土地所有权归國家所有。宪法赋予國家无偿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权力,而企业和个人只能拥有土地使用权。今年3月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然而,“土地”从来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國的“合法的私有财产”。

  如果开征物业税,我最想问的一句话是:是不是以后永遠不会“强拆”我的房子了。如果政府依然保留强制拆迁的权力,可见这“物权”根本不是私人的,它的“土地增值”不一定落到使用者头上,没有权利为什么却有交“物业税”的义务?

  最后,“物业税”被描绘成促进和谐社会以及公平的税種,但我看不出这種美好的动机。

  2004年度“中國纳税百强排行榜”中,500强企业的前300名内竟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的名字。不仅如此,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地税部门公布的企业欠税名单显示,来自房地产企业的欠税占欠税总额的八成以上。房地产暴利下存在着巨大的税收黑洞。此外,与“物业税”相关的税種“土地增值税”从上世纪80年代就在中國的法律体系中存在,前不久税务总局也一直在提要征这个税,但是以建设部为首的一些官员却出来辟谣。

  如果要在房地产税收领域内实现公平和谐,首先要做的事情无疑应该是加强征管已经存在的税種,让取得了暴利的开发商和炒房客把所得的部分交税,而不是建立新的名目收税。

  “物业税”的真正受益者,在我看来还是政府。首先,房价即使不降低4成,总也是降低,“调控见成效”,自然政绩有保证。其次,房价降低了一点,但是真的70年物业税收下来,总额肯定远远超过房价,关键是直观上的房价下降无疑会吸引更多手头没这么多钱的人先买了房再慢慢考虑养的成本,属于“隐性按揭”,这样“薄利多销”了,财政丰收指日可待。最后,上文也说了,收了“物业税”,物业下面的地皮也还是公家的,把你的东西再卖给你一次,上海话讲叫“空麻袋背米”,爽就一个字!

  《中國青年报》有个评论的标题叫:《物业税 请不要只为敛财而征收》,道破我心中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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