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企业年金的发展,从去年开始,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政策。例如,广东省在2004年8月16日出台的粤府办【2004】81号文中就指出:“企业出资筹集企业年金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4%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职工个人出资的企业年金费用在本人税后工资、薪金中负担。”
事实上,在企业年金的缴费、累积和领取的三个阶段都会涉及到税收的問題,粤府办【2004】81号只是对缴费阶段的税收作了规定。而在一些企业年金制度比较发达的國家,一般在缴费和累积阶段都免税,而只是在职工退休领取时按照当时的收入来决定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从而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EET税制。
EET税制的优点在于,在筹集资金和基金累积的过程中,享受税收优惠,从而达到鼓励企业和个人为年金计划多做累积的目的。在领取阶段,则将养老金所得视同为应纳税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见,对职工来讲,EET税制实际上是一種延迟纳税制度。目前采用EET税制的有美國、加拿大、英國、荷兰和瑞士等國家。
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國每个地方关于企业年金的文件都只是对企业年金的缴费阶段作了规定,还没有一个文件对企业年金的累积和领取阶段的税收进行规定。即便是对缴费阶段的规定也还存在模糊的地方,例如,粤府办【2004】81号就没有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相关人员介绍,在企业年金的操作中,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视同职工的工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但这里面存在一个問題:为了降低人员的流动,企业往往规定只有当职工服务满一定年限时,企业给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和收益才会完全归属到职工,否则只是部分归属或完全不归属。問題是在目前阶段,税务部门不能将未归属部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退给职工,这样一来,如果职工提前离职就会多交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和國税总局的相关文件,目前对证券投资基金征税的只有两个税種:一種是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时征收的印花税、另一種是对证券投资基金所购买证券计发的利息和股息所征收的10%的个人所得税(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10%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企业和职工在企业年金的缴费和累积阶段都缴纳了相应的所得税,所以业内人士推测,在企业年金领取阶段我國将会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