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员工接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该股票期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实际行使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股票期权参照“工资薪金”标准计税,而不是与期权性质更接近的“红利”标准计税。“红利”的征税比例统一为20%,而“工资薪金”则以累进税率制的原则,征税比例从0~45%不等。显然,股票期权比照“工资薪金”计税,收入越高征税越多,因此对额度较高的高管股权激励计划影响较大,而对额度较小的普通员工持股计划冲击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