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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转换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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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國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我國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着攀升,因此,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筹划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案例一:王先生2004年5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8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王先生同月在A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000元。如果王先生甲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16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800)元×20%=240元,因而王先生5月份应纳税额为240元。如果王先生与甲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甲企业支付的2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000+800-1600)元×10%-25元=95元。在该案例中,如果王先生与甲企业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145元(240元-95元),一年在则可节税1740元。

  案例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例如,李先生系一高级技师,2004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500元。如果李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2500元-1600元=60900元,其应纳税额为60900元×35%-6375元=14870元。如果李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为50000×30%-2000元=13000(元)。因此,如果李先生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得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1870元(14870-13000)。

  案例三:在一般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省税款。例如,朱小姐2004年4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该月朱小姐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40000-1600)元×25%-1375元=82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40000元×(1-20%)×20%=6400元,该月朱小姐共应纳税14625元(8225元+6400元)。如果朱小姐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则朱小姐7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40000+40000-1600)元×35%-6375元=21065元。因而分开缴纳可以节省税收6440元(21065-14625)。 名词解释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转换。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種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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