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免二减三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是否矛盾了?因为可能开始营业第一年度就获利了,但经营期还不到10年,可否解释一下呢?
答:“经营期在10年以上”是指企业的经营期限,“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不一定一开始经营就是获利年度,所以两者没有矛盾。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所以,若企业开始经营第一年就是获利年度的,经营税务机关审批后,就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税收优惠,若企业的经营期限不满10年,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