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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收入应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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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北省丰宁县國税局对某商场销售电器时从电器生产厂家取得的电器保修收入进行了补税处理。该商场财务人员却不清楚此项经济业务该缴什么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另外,國家税务总局國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戶提供售后服务的专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商场销售电器而从电器生产厂家取得的保修收入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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