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具体分为两種情况:
(1)在我國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我國
境内习惯性居住者),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國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
我國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
在我國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我國境内
外的所得,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我國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
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纳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我
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2)在我國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國境内居住不满1年
的个人,应当就其从我國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
在我國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國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
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我國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雇主在
我國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所说的在我國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國境内居住
365天。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的临
时离境,不扣减日数。
上述纳税年度,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人取得的以下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我國境内,均为来源于我國境
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我國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我國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3)转让我國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我國境内转让其他
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種特许权在我國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5)从我國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