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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动真格遏制假赠房真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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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具体措施

  动真格遏制“假赠房”真逃税

  受赠人获得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再次转让仍需缴20%个人所得税

  根据國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問題通知》的要求,结合特区实际,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提出了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的具体规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强调,今后税务机关将定期将有关信息与公证机关的公证信息、房管部门的赠与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并加强纳税评估工作。对个人赠与不动产过程中,向受赠人收取了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但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办理无偿赠与的相关手续,没有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严格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须提交公证材料并签署声明

  今后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赠与人、受赠人须在表中签署声明,表明该不动产的无偿赠与是真实、合法的,没有收取(支付)任何货币、实物或经济利益。同时还要出具“赠与合同公证书”。上述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予以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无契税完税凭证不办理过户

  新规定明确,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在办理免税申请时,赠与方如向國土房产税收代征单位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和同意减免税批件,即不征营业税。但受赠方在向國土房产税收代征单位或税务机关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征收机关将留存经税务机关审核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在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今后房管部门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将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此外,新规定还明确,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及税收代征单位不代其开具发票。

  按受赠方式确定购房时间

  由于个人销售其购买5年以上的住房,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待遇。为防止“假赠与”偷逃税,新规定将无偿受赠方式区分为两类,一是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二是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分别明确其购房时间。

  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發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改按發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对于个人转让通过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在申请“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时,其住房自用起始时间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个人以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受赠不满5年的住房在再转让时,将不能申请获得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

  再转让时个税征收不含原房价

  受赠人取得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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