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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受托人(信托机构)


本站网址:ilc.org.cn 来源:理财知识网
1、受托人应具备的素质

  由于信托这種特殊的托付关系,信托法对受托人有着严格的、特殊的要求,体现在一整套有关受托人资格、责任、管理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归纳 起来为:忠诚、尽职、谨慎、专业几个方面的要求,它们从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信托作为一種最为安全可靠的财产管理方式的特性。

  忠诚:如果作为受托人有任何可能發生与委托人的利益冲突,受托人必须辞职。对委托人的意志(体现在信托文件中)必须绝对服从。信托机构的其它资产要与信托财产严格分开。信托机构不得为自己利益动用信托财产。为委托人或信托事项绝对保密。

  尽职:对约定的事项要作到对委托人和其它关系人负责,有运用包括诉讼程序等方式保护委托人及其他关系人利益的义务。对信托受益人有义务告知其权利,并切实向其交付其利益。一旦受托,不得任意辞职。对受托事项亲自处理。

  谨慎:对可能危害到信托财产的情况要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如利用保险和低风险投资等,一般要尽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的义务”。在任何时候不承担已超出可随范围的风险(例如不能为追求短期的投资成绩而将信托财产投资于虽属高回报但有高风险的所谓“垃圾债券”)。不同的信托帐户的财产要分别专门管理,不能混在一起等等。

  专业:聘用高素质的专门人才管理信托资产,并对他们不断进行培训,使之提高技能,并随时了解法律、经济、税务、金融等方面的最新发展等。在我國,信托投资公司是理财的专门机构,又具备多方面的金融服务能力,所以成为信托资产管理的最适当人选。

  2、如何选择受托人(信托机构)?

  因此,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应该考虑下面几个因素:

  (1)高度信任:信托法律关系之成立,除订立合同外尚须移转委托人之财产至受托人的名下,故信赖程度就成为信托关系能否建立的前题。

  (2)信用风险:信托合同成立后,委托人须移转信托财产至受托人名下,而受托人的信用风险,不仅关系着信托财产的安全,也影响信托关系能不能继续执行。一般民事信托,以个人担任受托人,其风险考量就不止对其个人现在之信任度,甚且须代受托人考量到其未来环境变化对受托人产生之影响。

  (3)永续经营:信托合同之存续期间视委托人之需求而定。个人管理能力生命周期有限;而法人才是足以永续经营之生命体。

  (4)管理能力:管理能力强弱,直接影响到信托财产运用之绩效,好的专业管理能力,不仅能保持信托财产完整性,更能达到累积财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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