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网民的問題作了回复:《关于妥善解决中断缴费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問題的意见》规定,原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职工,后因各種原因中断缴费的符合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条件的人员,其在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年限的(不含欠费企业职工)可以按规定在2006年6月30日前补缴2005年底前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2005年底前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可在对应年度企业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之间自主选择。具体情况建议你咨询当地劳动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