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2005年底前中断缴费的年限,根据职工的意愿,可全部补缴,也可根据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补缴部分年度。补缴前、后的缴费年限(含按规定视同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2004年7月1日以后未缴费的月份(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除外)按零计算缴费指数。
二是补缴2005年底前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可在对应年度企业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之间自主选择。
三是补缴2005年底前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执行对应年度城镇國有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并免收滞纳金。
现在,距办理补缴的规定时间还有两个月的时间,希望断保人员能够珍惜这一机会,抓紧时间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可到当地就业办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通讯员 叶向东 记者 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