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所提出的問題,由于道路交通法规定得不够明确,曾经引起广泛的争议。去年年中是有这样一个类似的案例:某法院审结首例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状告保险公司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并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直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亲属2.4万余元。
2004年8月9日,李某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8月10日0时起至2005年8月9日24时止。2004年10月22日,李某驾驶小客车与行人谢某發生碰撞,造成谢某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谢某与李某担同等责任。但在赔偿問題上,谢的妻子韦某与李某及保险公司發生了严重争执。韦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受害人死亡發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9万余元(其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原告5万元,李某赔偿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法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直接的请求权。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直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亲属2.4万余元。
但这一判决引起了一些机构特别是保险公司的不满,认为:一是被保险人投的是商业保险,却要保险公司承担强制保险的责任;二是直接赔偿被害人,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保险合同规定是间接赔偿,即被保险人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的第二条意见在最近國务院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得到了体现。该条例将于今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七十六条”存有争议的地方:即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否直接起诉加害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問題,这将对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和将要作出的判决产生直接的影响。
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都可以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但是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金的仅限于被保险人,不包括受害人。
同时条例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条例赋予了保险公司一个权利:“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赔付给被保险人还是被害人的选择权在保险公司,而受害人只能追究加害人(即被保险人),没有选择权。条例的这个程序性的限制,会使受害人有一些风险,如果被保险人怠于行使索赔权而不予赔偿,且保险公司也无意直接赔偿的话。
不过,既然条例规定保险公司有选择权,那受害人一旦发现或感觉被保险人的履行赔偿的能力或诚信有問題,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以便保险公司行使直接赔偿受害人的权利。
本案就建议受害人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为了直接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交交通事故發生、处理的相关材料;自己接受医疗、伤残鉴定的书面凭证;并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