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企业职工而言,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流动就业人员窗口首次缴纳养老保险的,如以往的养老保险存在欠缴的,应当予以补缴。
续保后,基于種種原因中断缴费的,对连续中断缴费二年以内再次续保的,续保时可以对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予以补缴。连续中断缴费二年之后再次续保的,不得向前补缴。补缴之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按20%的比例执行。具体补缴标准参照补缴时当年的缴费标准予以核实,但补缴水平不得高于以前对应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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