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收到金某的咨询来信,因她的爱人身体不好,经常住院,想了解一下关于医疗期的相关规定。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进行停工医疗,是其基本权利。根据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及在劳动合同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五年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五年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2、累计工作年限未满十年未满二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五年的,医疗期为六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五年未满十年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十年未满十五年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十五年未满二十年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
3、累计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五年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五年未满十年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十年未满十五年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十五年的,不限定医疗期。
对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且满一定年限或者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劳动者也可不限医疗期。
此外,本市相关法规还就医疗期的计算进行了详细规定。医疗期为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