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舶保险中,实际全损是指保险船舶發生保险事故后完全灭失或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状态、效用,包括船舶失踪。船舶失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船舶在航行中失踪;2、船上船员和船舶同时失踪;3、失踪时间必须满六个月以上。而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船舶發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当事人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發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要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而推论确定的全损。被保险人对案件作推定全损处理,首先需要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同时应递交委付申请书;保险人有权接受委付或拒绝接受委付。当保险人接受委付时,船舶所有权及所附带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给保险人。当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时,不影响保险人对案件按推定全损进行处理。按推定全损赔付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