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提高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并加强监管。《办法》和《指引》将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分类,并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办法》规定只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产品等风险较大的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其他个人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可自行开展。
《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等。同时,银监会将对这类理财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办法》还明确,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个人理财服务。
《指引》结合《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顾问服务、综合理财服务、个人理财业务产品分别提出了具体的风险管理要求。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随着金融开放和金融國际化的发展,我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步伐加快,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服务的个人理财业务逐渐成为一些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重点,也将成为各类商业银行业务拓展的必然趋势。他强调,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有利于改善银行客户结构和业务结构,有助于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工具,也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