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以前,我國实行房屋产权公有,住户只需缴纳一定的费用。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形成后,产权归政府所有,居住者无转让转租权,租户不能将租赁型经济适用房转租给他人牟利,这个和1998年以前的单位公房性质基本一致。政府控制产权与出租权及租金、租房人资格审查权,并制定租用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的系列政策及法规。
为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1998年我國开始建立经济适用房制度。但经济适用房制度暴露出来的弊端越来越多,建设、分配和销售管理等环节存在诸多問題,容易引发社会不公而且破坏了社会信用,出现了大量弄虚作假的事件,同时在制度定位上没有真正帮助低收入群体,还存在着户型设计不合理、面积过大,也滋生了腐败。而最重要的一点是经济适用房以销售为主,对于中低收入者来讲,一下子拿出几十万元来买房根本不现实。
王洪认为,让低收入者住有其屋,不一定都要出资购买自有住房,也可以通过租房来解决。
租赁型经济适用房面向的对象应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同时向困难群体倾斜。王洪认为,实行低租金政策,政府公屋的租金应当至少比市场上的房租低35%。对于连低廉的公屋租金都负担不起的“特困户”,在安排他们入住公屋的同时,还应当另发足够的住房补贴来交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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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一五”
住房建设规模规划
到2010年,北京居住用地总面积约410平方公里,住房总建筑面积达到约4.2亿平方米。
□ 廉租房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规模约47万-60万平方米,约1万套,通过租金补贴的形式,解决其他约6.7万户“双困”家庭的住房問題。
□ 经济适用房 建设规模约1500万平方米,约21万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住房建设规模约1500万平方米。按租售并举的原则,健全更加科学合理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流转和管理机制。
□ 商品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建设规模约9250万平方米,套数约90万套。确保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从总量上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