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婚恋财产约定”共计99条,一万三千多字,由于篇幅有限,王芳律师特别对其中有实用性、前瞻性、创设性、选择性的条款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了解约定的内容和含义。
婚前财产约定
现行法律对于恋爱甚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并没有详尽确切的规定,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并不像夫妻财产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对恋爱期间的财产归属更应该有所约定。
2、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曾赠与女方(礼物详细名称)(①该礼物不论双方结婚与否,均视为男方无条件赠与,女方无需返还;②该礼物为婚约定情之物,若双方未缔结婚姻,则女方应该返还男方)。
律师解读:本条款是说关于定情信物或彩礼等的归属,恋人分手时,男方说还我钻戒,女方说已送我的不能再要回,这样的情节一遍遍重演。再比如手机、电脑、汽车等贵重的礼品送给对方时总是以为要结婚的,结果不能如愿时就争执不休。如有约定,就照约定办。
3、婚前女方(男方)父母曾出资人民币元,帮助新人结婚购置房屋(或其他购置财产),现双方均认可此出资为(①父母对女儿、女婿〈或对儿子、儿媳〉的借款,双方约定婚后年内偿还完毕;②父母对女儿〈或者对女儿、女婿〉的赠与,无需偿还;③父母对女儿、女婿夫妻俩的赠与,无需偿还)。
律师解读:婚前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如果没有约定,法律上会认为可能是借款关系(有借条或双方都认可时),也可能是赠与关系,要注意,这種赠与是出资一方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是对小夫妻俩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示是赠给双方的。如果约定后,要不要还这钱,谁来还这钱就很清楚了。
4、婚前双方曾借用第三人名义(该人姓名)购买房屋(或者汽车其他财产),现两人均认可购置该财产出资系(①男方〈或女方〉一人出资;②双方共同出资)。
律师解读:我國实行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如果产权证上是第三人姓名,那么法律会认为是第三人的财产。现实中律师已经处理了不少此类纠纷,所以公民应当慎用第三人名义购置贵重财产。本条约定功能是确认男女双方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的事实、确认两人出资情况的事实。
5、婚前曾以(男方或女方)名义购置房屋一处,位于,该房首付为元,向某银行分期按揭每月偿还贷款额为元,其中本金元,双方约定该房产为(①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银行按揭还款由其个人负责偿还;②双方共同财产,各占份额分别是,首付与每月按揭还贷均由双方共同出资)。
律师解读:如今婚前购房已成为婚姻财产纠纷最集中的焦点。王芳律师曾在搜狐网站作过网上调查,其中对“婚前买房写谁的名字”一問題关注度最高,达到70%以上,由此可见许多人对这个問題并不清楚。这里面有多種情况,最常见的是一方或双方共同在婚前出首付,以一方名义买房,同时向银行申请了购房贷款,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并且房产证在结婚后下达的情况。从法律角度看,一方在婚前以自己名义借款买房,虽然房产证是婚后取得,但购房行为是在婚前就已完成,所以会认为此房产为这方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而对于另一方对房屋的出资或是给银行的还款,是否能得到相应返还或补偿,目前还有争议,况且当事人也很难证明当时出资或还款的真实情况,导致对未在房产证上署名一方不公平的现象。所以建议婚前买房的恋人,要么在购房时以双方名义购买,要么对婚前房产的归属直接作出约定。
婚内财产约定
“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在很多國人眼中,从经济到精神上的结合才是真正的结合。事实上,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大多数夫妻的婚前婚内财产难以分清甚至共同财产被转移,到那时才追悔莫及为什么不在問題没有發生时就说清楚呢,夫妻的坦诚与透明是婚姻稳定的基石。
20、总原则:夫妻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对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①婚前财产均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②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均属双方共同所有,一人一半;③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④婚前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婚后所得财产部分归共同所有,部分归各自所有)。
律师解读:此条非常关键。原来的《婚姻法》与修正之后的法律在财产内容上有着重大的调整。老法认为一方婚前财产经过结婚若干年就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新法认为婚前一方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是共同财产,二者不相干。很多家庭成员都不知道法律作了重大调整。所以如果夫妻不想按照法律的原则来确认财产归属的时候,就可以借用此条原则性的规定将夫妻间的婚前、婚后财产作一安排。
21、夫妻婚后对于日常消费支出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开销,凡处理超过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必须经配偶同意。以下财产视为贵重财产,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有不少家庭出现婚姻纠纷后,一方常常存在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比如将房产转卖给他人,或将公房承租权转移到自己亲属名下。这样会对弱势一方很不利。可是转移财产一方往往不承认这一事实并宣称转让是经过配偶同意的。此约定条款就是为防止财产转移风险,如果没有配偶的书面同意另一方私自将贵重财产转移的,《婚姻法》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
22、夫妻婚前(或婚内)曾以(男方或女方)名义购置房屋一处,位于,其中首付款系出资,银行按揭贷款每月偿还元,一直由双方共同偿还(或由某一方偿还)。故夫妻双方约定此房屋属于(①某一方婚前个人财产;②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且各占份额为)。
律师解读:对于婚内购买的房产不必说,都是夫妻共同房产,可是很多家庭都是婚前以一方名义买房,而婚后夫妻俩共同还贷的情况。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一方在婚前以自己名义买房,又向银行借款还贷,即使房产证在婚后才下达,也会认为此房产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和他一起共同生活且共同帮助还贷的配偶来说,就会不公平,所以通过此约定,夫妻俩自己来明确房子算是一人的还是两人的,各占多少份额?避免将来扯不清。
23、夫妻婚前(或婚内)曾以(男方或女方)名义购置一方工作单位分配的福利公房一处,位于,夫妻共同出资购房款元,已经(未)签订购房协议,房产证已经下发(或者正在办理过程中),该房为(①一方婚前个人财产;②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不少夫妻的住房都是从原工作单位买的,如果是以成本价买的房,买方是有完全产权的,这时夫妻俩可以自己约定房产归属,可如果是以标准价买的,职工和单位各有一部分产权,所以夫妻在约定此房产归属时是要受到限制的,而且这種房产的转让会受到单位的各種限制。
24、对于有企业投资权益的一方,因经营需要该企业融资借款时,若此投资权益形式为(①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③集体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份;④个人公司;⑤某外资企业的出资),则该债务均为企业法人债务,与配偶无关;若该投资权益形式为(①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份额;;②某个体工商户;③某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举债时一方应通知其配偶,否则视为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律师解读:由于本条款中的后三種企业投资权益表现形式中,合伙人或出资人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就可能需要用家庭财产偿还,所以配偶应对此债务具有一定的防范风险意识。在婚姻案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一方故意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并不少见,所以此约定也有一定积极意义。
45、双方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
律师解读:有些夫妻之间确实自行签订了“AA制协议”,以为谁借的债就自然该谁还,与自己无关,但他们不知道法律上要求这種AA制的约定,必须明示给债权人,才能免除一方对另一方借债的还款责任,否则即使在夫妻离婚后,债权人也可要求男女双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所以这个条款是一个提示。
47、如一方由于婚外情主动提出离婚的(或不提出离婚),且无过错方有证据证明婚外情存在的,除按照上述原则分割财产,债权及债务外,有过错方应支付给无过错方精神赔偿损害金元,支付方式为。
律师解读:此约定颇有争议。之一,什么是“婚外情”各有各的看法;之二,什么是“婚外情证据”不好认定;之三,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明文有规定,但仅限于“重婚或有配偶却与其他人同居”的婚外情,一般婚外情的赔偿法律未明文规定;之四,法律只明文规定离婚时的婚外情过错赔偿,但未提到婚内赔偿,有些夫妻不离婚,那么受害方有无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呢?
上述種種争议并不代表婚外情对无过错方就没有精神伤害,不代表精神损害赔偿的没有合理性,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此约定作出首次尝试,以弥补现行法律调整功能的不足。
离婚财产协议
当恩爱不再,幸福远去时,我们经常看到的是夫妻双方甚至为了一件家电的归属争得面红耳赤,怒目相视。在承担着感情受挫的痛苦以外,夫妻还要为了争财产耗费着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这时,一份真实地反映双方意愿的协议可以让双方理性地处理财产纠纷,和平分手。
56、夫妻双方同意离婚时按照以下条款内容分割财产、债权、债务。若双方以协议方式离婚,以下条款将作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若一方發生变故,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下列条款视作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内容。双方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按本协议内容执行。
律师解读:此约定为律师的创新条款。许多夫妻以为只要签了离婚协议书,即使一方反悔,财产也得按照离婚协议书上的内容分。其实恰恰相反,只要两人未在民政部门办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的解除婚姻关系和财产分割条款都是无效的,法院完全重新分割,而且是法定分割原则。所以如何利用夫妻财产约定避开财产分割风险就成为焦点問題。此条款的功能在于一方反悔时可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转换为夫妻财产约定,这样在离婚诉讼时法院才能按照已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来处置财产。
60、夫妻婚内以名义所购买的商品房位于,现产权证尚未办理,夫妻约定该房使用权归所有,拿到该房屋永久使用权一方同意在(离婚当日或离婚后日内),支付另一方折价补偿款元。待该房产权证下发后,该房产权归(男方或女方)所有,另一方不再有异议。
律师解读:其实不少夫妻分手时,房子还没有产权证,或是没进行登记或是登记了产权证还没颁发,而离婚时依法律规定这类房屋若经法院处理,只能确认使用权归谁,等将来产权证下来,双方再对产权争议另行处理。这就留下了隐患,谁也不愿离婚了若干年又来纠缠财产問題,所以此条款索性将产权、使用权一并约定。
67、婚内曾以名义投资于某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出资元,占股份%;,现夫妻双方协商一致:;;;;;(①男方向女方转让出资额元,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女方成为该公司新股东;②男方继续持有该股权,并支付女方应分得出资额的折价补偿款元。该款由男方在〈①离婚手续办理前支付;②离婚后日内支付〉;③男方愿意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公司其它股东,夫妻间就转让价款进行分割,各占均等份额)。
律师解读:此条款非常重要。现在许多夫妻都有一方或双方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离婚时就会牵涉到公司股权的分割,有些夫妻一方的股权价值甚至高达上千万元,现行法律只能解决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遗憾的是大部分夫妻面临离婚时在公司股权分割方面分歧太大,而诉讼中《婚姻法》与《公司法》又无法衔接,故法律一直不能有效解决现实生活中经常發生的这一经济纠纷,目前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时也为难。本条款的约定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将公司股权分割作出安排,实际分割方法不局限于上述两種,夫妻俩可约定其他处理方法。
77、由于方的过错(指婚外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故除去上述财产分割内容外,过错方同意另行支付无过错方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款于时支付。
律师解读:现行法律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几種情形,本条款作了扩大化解释,夫妻间可约定其它情形。另外,现行法律精神损害赔偿额度很有限,根本不能弥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而这有限的精神损失赔偿金还要求受害者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法律不能有效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基于此夫妻间作好约定弥补了法律功能的欠缺。
79、考虑到女方婚后多年从事家务劳动,未外出就业,没有其他经济收入来源。(大多是由于女方体弱多病,就业困难)男方同意在离婚时除上述财产分割条款外,另行支付女方生活补助费元,该款项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至某时期止)。
律师解读:其实國外或我國香港地区在夫妻离婚后,一方向另一方继续每月支付扶养费很常见(不仅限于男方给女方),我國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一方常年为家庭为配偶付出家务劳动,不能外出就业的情况,这方当事人常在离婚后陷入贫困,而我國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如何在离婚后解决这一問題,此条款创设了“离婚后扶养费”,而且并不一定是生活困难才考虑给扶养费,夫妻可以自行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尤其是全职太太应有所考虑。
82、当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以上时,不论哪一方因何種原因提出离婚(包括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和法院的诉讼离婚),主动要求离婚方同意从自己的财产份额中(或从自己个人财产中)拿出以下部份归对方所有,此约定为夫妻财产约定内容。
律师解读:这一条就是國外常见的“分手费”,为王芳律师创设的中國式离婚的“分手费”。也是颇有争议。有人问干吗不直接说给一笔钱就行了?因为我國法律认为离婚是当事人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直接约定提出离婚就要赔上一笔钱,会认为这是对当事人离婚权利的侵犯,很可能会认定为无效条款。但可利用现行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允许,本条款将“分手费”落实到了财产分割上,就回到了中國法律的框架内,为法律所能接受。但目前法律界仍有争议。
涉外婚姻财产约定
改革开放以后,中國与世界的交流日益密切,涉外婚姻似乎也成了这種融合的表现方式。但由于夫妻从万里之外走到一起,对彼此的财产情况必然缺乏足够的了解。加之很多西方國家的婚姻财产约定制度非常成熟,签订一份约定也是保护自己的一種有效方式。解决了后顾之忧,就尽情地享受浪漫的跨國情缘吧。
90、夫國籍,现居住國,妻國籍,现居住國,双方认可婚内在國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内容:,在國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内容:。上述财产的归属按照以下内容分割(注明哪些归夫所有,哪些归妻所有,哪些归夫妻双方或其它家庭成员所有)。
91、以下财产属夫方个人财产,以下财产属妻方个人财产。
律师解读:随着我國涉外婚姻越来越多,家庭财产在國内國外都有,相应的财产纠纷日益普遍。身居内地的中國公民大多不熟悉涉外國家的婚姻法律制度,往往会在婚姻关系中损害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其实在婚姻财产约定制度非常成熟的西方國家,大多当事人非常重视婚姻财产协议,在结婚时或婚内都会考虑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并且大部分國家都以夫妻财产约定制优先,只有没有约定事实才适用法定分割。这意味着签此约定是我國当事人保护自己婚姻财产权益的可利用渠道。另外,涉外婚姻财产约定内容不能违反某國法律性强制规定。故签署本协议之前提是对外國婚姻法律制度应有起码的了解。
95、若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有异议提起诉讼,或者在离婚后发现还有婚内所得财产,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若协商未果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同意选择以國家为管辖,并适用该國实体法。
律师解读:婚姻案件在不同國家审判,所适用的法律自然也不同,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定内容也是千差万别,但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他们的案件管辖地,当然必须是在法律允许选择的范围内。基于此,此条例的约定非常重要。建议婚姻当事人对本國及外國的婚姻法律有一个常识性了解,以便于比较。本报记者孙莹
她就是“九九婚恋财产约定”起草者
王芳律师,我國知名婚姻家庭专业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答疑律师、《法律讲堂》特约专家、北京电视台长期法律点评嘉宾,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法眼观察》特约评论员,《家庭周末报》长年法律顾问及专栏撰稿人,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权益研究和保护中心特聘律师,中國NGO“妇女观察”组织公益诉讼代表律师,中國婚姻家庭研究会成员,搜狐网、新浪网讲座及答疑专家,《钱经》杂志特邀理财师,中國离婚律师网创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