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入离婚纠纷的男女都希望走到婚姻的尽头能心平气和的“好聚好散”,但事实上他们中的许多人不仅承受着情感上的巨大伤害,还要为家庭财产争得不可开交,给自己平添了很多烦恼。看着那些为了财产对簿公堂,甚至大吵大闹、大打出手的“冤家”们,让多少憧憬幸福美满的未婚男女对神圣的婚姻又多了几分敬畏……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王芳律师,长年致力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事务和研究中,看着一对对夫妻受着离婚财产纠纷的煎熬,王芳萌发了一个想法并付诸实践:起草一份条文严谨、内容丰富的婚恋财产约定,提供一个减少纠纷的解决方案。“我给这份约定取了一个温馨的名字———‘九九婚恋财产约定’。之所以如此命名,首先因为约定正好99条,二是希望所有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妻能够长长久久。另外,考虑到我國存在不少婚姻之外的同居财产纠纷,因此不局限于婚姻而扩展为‘婚恋’的范畴。约定共包括婚前、婚内、离婚、同居、涉外婚姻财产协议五部分。所有填写内容均为选择式,不需要全部填写。每对夫妻或恋人根据自身所处阶段,针对自己家庭具体财产情况有选择的使用。不同家庭还可根据自身财产種类及数量作变通的条款设置。”
谈起这份约定,王律师先给记者描述了一部电影:“美國有一部影片,讲的是一个年轻女子专门和富人结婚,然后骗取富人的财产。她骗婚数次,屡试不爽。最后她与一位富商结婚,富商要求与她签订一份《马歇尔约定》,这份约定是一位叫马歇尔的律师起草的,协议以严谨的条文保证签了协议的夫妻在婚姻中想骗对方的财产绝不可能得逞。为了结婚,女子与富商签了协议。婚礼当天,富商为了证明对妻子的真爱,当着众人的面,将约定撕毁。结果没过多久,女子又成功骗到了富商的巨额财产……”
王律师说,影片中的《马歇尔约定》真实存在,在國外,夫妻间签订婚姻财产协议是极其正常而普遍的事,但是在我國却没有这样一份条款严谨完整的婚姻约定。在婚姻诉讼中,如果夫妻签有约定,法律上优先遵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只能依法处理。在王芳代理过的离婚案件中,90%以上案件的夫妻财产都是通过法定分割解决的。一般夫妻根本搞不懂财产约定是什么,怎么用。这就形成了对婚姻财产约定的现实需要。
王芳律师说:“恋人或者夫妻之间签订九九婚恋财产约定,并不是表明感情与财产的独立,更不是否定彼此间的信任和尊重,而是为了促进男女双方坦诚交流,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设置对双方的保障。从美國这些年来婚姻协议走过的历史看到,最初人们也是质疑婚姻协议的出现会破坏婚姻关系,引发离婚和分居,然而事实是几乎没有什么证据能显示离婚与此有关,恰恰相反的是有此协议约定的家庭对双方都有所束缚和制约,相对而言表现出稳定性。”
离婚财产分割难
王芳律师认为,目前我國的离婚财产分割存在很多問題。首先,七成离婚诉讼中都存在一方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情况。“我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夫妻俩都是外资企业的高级白领,不仅有大量存款,还拥有股票、银行基金等财产。男方因为婚外情到法院起诉离婚,并一口咬定婚内没有共同财产。由于财产都在丈夫名下,妻子直到准备应诉才开始翻箱倒柜地找房产证、存折等证据,但财产早已被丈夫转移隐匿。在律师的努力下,转移、隐匿的财产一笔笔、一项项都被查了出来。最后一审判决认定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达300万,另外还有两辆轿车和房屋。法院认为丈夫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判决给男方少分一部分财产,照顾女方和孩子的权益。”
王律师说,这个案件的女方还算幸运的,但很多的离婚案件中被转移或隐匿的财产很难查出来,绝对侵害了弱势一方的权益。如果有财产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就能公开透明,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上述情形。
目前夫妻一方是公司老板或股东的情况越来越多,婚姻财产中大多包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股票。因为牵扯到公司企业的投资权益,很少有人知道这些股份股票作为财产如何分割。王芳说:“有一对夫妻共同开办了一家公司。夫妻俩和男方的一个亲戚入股成为股东。婚后一段时间,由于忍受不了丈夫的家庭暴力妻子提出离婚。但是法官在审理时犯了难,在现行合同法中,没有提到因离婚导致配偶股权转让应如何处理。新婚姻法对于股权的转让和分割只有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情况下的规定,法院也不能硬判。公司法和婚姻法在这方面衔接不上。更何况,在公司经营状况不清、家庭财产公司财产混为一团的情况下,法院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不但费用高、时间长,还要考虑不能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其他股东的权益等問題。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不能离婚。如果双方事先签订一份分割协议正好可以将这些法律存在空白解决不了的东西以约定的方式处理。”
王芳律师说:“当婚姻出现矛盾时,约定会督促夫妻双方谨慎从事,恪守承诺,注重责任,而不是轻易抛弃原有的婚姻。通过理智地签订婚姻协议,也避免家庭發生离婚风波时互相伤害,为争夺财产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达到理性分手的目的。即使出现纠纷,也以合约为基础妥善解决,避免司法程序的冗长和各種诉讼资源的浪费,对公民增强法律意识也是一種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