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已成为许多年轻情侣见证彼此爱情的一種选择,也是双方为将来的婚姻生活共同做出的一项最重要的投资。有些人后来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也有些人却因为各種原因而分手。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讲,双方未婚同居的行为并不值得大力提倡,并且随着这種现象的增多,也出现了很多关于财产的纠纷,例如房产、汽车等。
案例回放
小张(男)与小王(女)家均不在北京,两人相恋一年后,决定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作为将来结婚之用。由于两人大学毕业时间不长,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首期房款,小王家庭条件又比较差,因此,由小张的父母先行支付了首期房款8万元,月供3000元由小张和小王共同承担。为了表示对女朋友的忠诚,小张将房产证写上了小王的名字。在支付了首期房款后,两人搬入新居。共同居住一年之后,两人逐渐产生矛盾,并最终分手。
分手后,双方均对房子的所有权提出了主张,小张认为,是他支付了首期房款,并且由于小王家庭条件不好,因此,多数时候,月供实际上是由他一人承担;而小王则提出,房产证上是她的名字,并且她也支付了一年的月供,因此房子应该归她所有。多次协商未果后,小张目前准备向法院起诉。
律师坐堂
现实生活中,未婚男女共同贷款买房,通常可能有以下几種状况:一是双方各自按一定比例出资,共同支付首付款,然后一起偿还房子每月的贷款;二是由男方或女方一方单独支付房屋首付款,房屋贷款则由双方共同承担;三是由男女双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支付房屋首付款,而两人仅需共同向银行承担该套房屋的还贷义务。
另外,在购买房屋时,房产证上可能只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也可能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这都会使双方在分配房产等有关标的物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不管是哪種情况,在双方共同购买房子的問題上,实际上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是双方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第二个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形成的共有关系。在第一个法律关系中,通常情况下,房屋产权证上写谁的名字,在对外判断房屋所有权时谁就是房子的主人。就此案例的情况说,因为产权证写的是小王的名字,因此对外只有小王享有出卖房子的权力,小张没有。这種完全由男方出钱、写女方名字的情况,只有在对外的法律关系上,才会出现前面说的结果。如果小张能证明房子是他出钱买的,并且没有赠与的情况,那两人分手分割财产时,小王如果想取得房子,应把购房款归还小张。因为,房产证上写的虽然是小王的名字,但实际上她支付的按揭款并不够买一套房子,可以认为是小张借给她钱买的,并且小张没有说要把房子赠与小王,因此,实际上转变成一種借贷关系,小王与小张形成了一个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个法律关系要分两種情况讨论。一種是能够分清出资数额的,那就按出资比例计算个人到底享有多少份额;如果不能分清出资数额,那就只能混同共有,一人一半。确认是按份共有还是混同共有的,必须要靠举证来解决。因为多数开发商就一个按揭账户,两个人关系好的时候,很可能就像小张那样,一个人付了大多数房款,而小王可能只是偶尔付了几次,但是双方都无法证明自己到底出了多少钱。所以保留付款凭证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否则将来出现纠纷,多支付按揭费的一方将遭遇不公。
其实,要防范房产归属权的纠纷,两人可以事先签订一个协议,约定各出多少钱来买房。另外,跟开发商签合同的时候,可以共同购买,所以应在合同中签上双方的名字,并在产权证的共有人一栏中,添上另一方的名字。这样做的好处有两点,一旦将来發生纠纷,有这些证据就使得财产归属容易划分;另外,由于产权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未经对方同意,房子不能出卖,这也保证了房子的安全性。
未来分割财产时,不外乎两種方式,一種是通过协商,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给予对方适当补偿;另一種是由产权证的所有人将房屋出售,双方按份分配卖房款。另外,由于房子可能会升值,升值的部分属于双方共同收益,应当与共同财产一起进行统一处置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