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健康保险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经罹患的疾病不予理赔(投保时已向保险公司说明除外)。在众多的拒赔原因中,出现概率最高的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说明已患的疾病,即通常所说的未尽“如实告知”义务。
张女士于2001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款健康保险。2004年,她因某妇科疾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要求她提供病史资料,但她无法提供。保险公司去医院调查后得知,张女士曾于1999年因类似病因住院治疗,但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据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张女士连呼冤枉,也无可奈何。原来,1999年,她曾经将自己的社保卡给女儿去医院看病,接受治疗的虽是女儿,但医院档案上留下的却是自己的名字。保险公司向医院调档之后,认定张女士有继往病史而作出拒赔。张女士只能接受这一结果。
笔者提醒读者,社保卡仅限于持卡本人看病报销,若与他人共享,留下的隐患是短期内无法预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