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接与职工的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金额多少,是否存在中断缴费等情况相挂钩。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多,退休待遇就越高,反之则越少。对于累计缴费刚好满 15年的人员,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但其待遇标准非常低。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缴费年限短,其个人账户的存储额相对正常缴费的要少;二是由于中断缴费,在其达到國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要以职工间断缴费年度的上年和退休年度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基数,由于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是逐年增长的,而平均后的结果是计发养老金的基数要降下来许多,所以,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也相应要有所下降。另外,退休后养老待遇的调整标准也与本人缴费年限长短挂钩,退休前中断缴费,缴费年限短,退休后相对来说养老待遇调整水平也要低。因此建议暂时失业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等人员,不要满足于缴费时间已满 15年,已经达到享受退休待遇条件。要尽量坚持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退休,以免因为间断缴费使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影响晚年基本生活。
个人账户有关规定
1、计入比例。《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 11%计入,包括: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上述储存额的利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2、个人账户的支取。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津劳险 [1998]329号)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但是,对于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职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加天津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外省市来津的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凡离开天津市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