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夸标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说法,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8月11日,武昌一家大型超市广告标称“我们的价格最便宜”。但经查实,所称最便宜的萝卜、番茄等蔬菜,比其他商家还高2-5角钱。该超市已被罚款1万元。
二、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
4月18日,武昌一家电卖场标称:格兰仕2P空调柜机原价3380元,现价2680元;海尔三菱重工大3P空调柜机原价7480元,现价6480元;龙的吸尘器原价447元,现价228元。但经查实,其所标原价都未在该卖场销售过。物价部门已对其罚款3.2万元。
三、隐蔽价格附加条件。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一商场推出“买200送50”返券促销活动,一顾客消费1300元获返券300元。顾客使用购物券才发现,只能在指定柜台购买200元以上商品才能用一张50元券。如果顾客要花掉300元券还得再消费1200元。该商场被罚2万元。
四、两套价格。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種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揽顾客却以高价结算。上周,顾客在一知名商场购买一双皮鞋,8折后价格为980元,但顾客在另一双同款不同色的皮鞋底发现隐藏的价签为650元。
五、虚假标价。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价格等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与实际不符。如餐饮企业不明示、告知顾客,结账时加收台位费、包房费等。
六、不履行承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如旅行社降低吃住条件、减少天数和景点。
七、虚假折价。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实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八、模糊赠售。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九、模糊标价。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
十、采取掺杂、掺假等手段。使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