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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与北京工行就计息方式当庭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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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记者询问,为什么存款按一年360天计算,贷款却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时,该工作人员表示:“这是按上级规定执行。”

  40年前的规定是否应作出调整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对银行的计息方式并不十分清楚,工行根据央行的规定采用的计息方式,不存在不合法的問題。只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现金往来以储蓄存款合同的形式出现,金融机构应该从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储户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制定法规政策。”今天下午,朝阳法院就此案召开了“储蓄利息计收争议”专家研讨会,来自法学界、经济学界的专家以及中國人民银行、中國银行(3.61,-0.06,-1.63%)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人士纷纷发表观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佟强认为,工行按照央行“每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这種计息方式来进行业务操作,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很难说工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只是存在没有明确告知储户的問題——银行存款的活期计息把每月31天并入30天还是31天计息,这样的做法很多储户恐怕并不知情。

  佟强解释,1965年央行为什么作出这样的规定,那个时候既没有电脑也没有现在的计算器,利率的计算依靠打算盘这種手工方式。在这種情况下,它力图方便,从减少社会成本的角度出发制定了360天的方式。目前各个金融机构已经完全电算化,这个情况就要考虑进行改革。

  中國人民银行条法司法律事务处处长王玉玲表示,央行虽然1965年规定了按360天计息,但是2005年又有文件规定,实行了利率改革市场化的需要,把计结息规则选择权交给各家银行。人民银行只规定同档次期限借款利率的上限,各家银行可以自主选择。

  具体到本案,双方存在争议有历史原因,包括市场化程度提高等等,这个事情的关键集中在银行是否将如何计息的問題向公众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告知义务是双方的,银行有说清楚怎么计息的义务,对于储户来讲,也有应该问清楚怎么计结息的责任和义务。

  中國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显东认为,储蓄存款合同的订立双方不会像贷款合同那样签订书面协议,这種协议原则上是属于一種法律意义上的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那么应当按照不利于银行的方式来解释。相对于银行,储户显然明显处于弱势,法律对银行的要求和对普通老百姓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中國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处长崔宇清认为,既然在规则上给合同双方提供了选择,如果是公平起见,应该是合同双方都能作出选择:银行可以选择在相关的管理部门的规则下,利率的计算方式和计息的具体方式如何规定,是沿用原来还是有所变化,银行可以选择。同时客户也应该有权利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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