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已终审判决认定迟延挂失并非银行过错,因此驳回了雷小姐要求银行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5年11月12日13时左右,北京某大学学生雷小姐在动物园天乐市场门口发现其钱包被盗,内有银行储蓄卡及本人身份证等物品。后雷小姐到银行储蓄所办理口头挂失手续,银行要求雷小姐提供被盗储蓄卡的卡号,雷小姐因为忘记卡号,遂以18位身份证号码进行了查询。经银行查找,雷小姐在其18位身份证号码下共有5张银行卡,并未包括被盗卡。后雷小姐提供了其开户使用的15位身份证号码,查出在这个身份证号码下共有5张银行卡,经银行工作人员逐一比对,确定了被盗卡,并于14时53分为雷小姐办理了口头挂失手续。而就在雷小姐要求办理口头挂失手续期间,该账户内已被人分两次共取走7万元。
一中院认为,雷小姐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善,并将储蓄卡与身份证件合并存放,是导致存款被他人盗取的根本原因。办理储蓄卡挂失手续,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资料信息,由于雷小姐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与开户时(因身份证号码升位)不一致,使储蓄所无法及时为其办理有效的挂失手续,此非银行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