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交易市场竟买到赃车
陈进國是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从事机械吊装工作。1999年9月,他花了40多万元从三明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购买了一台汽车起重机。他告诉记者,当时这辆车在三明市交警支队挂了车牌,机动车行驶证、产权登记证等各種证照一应俱全,所以他才深信不疑。
然而,2003年5月,厦门市公安局却暂扣了这辆车,事后查明,这是一辆赃车。陈进國对此很不解:“正规交易市场里怎么还会有赃车,明明是偷来的车,怎么
可以办到合法的牌照?”
当时为这辆车办理检验手续的三明市交警支队车管科工作人员吴长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这一問題采取了回避态度。据车管科赖副科长介绍,新车办理牌照需要携带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车管科受理后,对发动机和车架的号码与车辆合格证上的号码是否一致、有没有矬改的痕迹进行车辆同一性认定,经验证无误后,办理上牌,颁发车辆行驶证和产权登记证书等。
赖副科长表示,现在验证主要还是靠经办民警的经验辨别,有些犯罪分子作假水平很高,检验人员可能看不出来。经过交警部门挂牌办证,就意味着车辆的合法化。记者问:“如果盗抢的车辆因为检验人员的疏忽,流入了二手车市场,怎么办?” 赖副科长说:“如果检验人员确属不知情,那也没有办法。”
法院判决赃车归还失主
2003年11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进行公开审理,揭开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被告人在盗车得手后,请人为其制作了假发票、假合格证,并矬改了该车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后来利用这些假材料将该车在三明市挂了车牌,1999年9月,被告人将该车卖给了陈进國,非法获利40.53万元。
陈进國对记者说:“我是无辜的,没有任何过错,当时买车的时候,各種证照都是齐全的,手续也都合法,我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然而,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赃车被判决归还失主。其法律依据是《刑法》第64条:“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陈进國为此多方申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进行了再审,再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对陈进國要求将车辆归其所有的要求不予以支持。
不知情购车者权益谁来保障?
据记者了解,像此类案件并不少见,不少由于不知情买到赃车的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位有类似经历的被采访者表示:“如果知道是赃车,那还去买,我也没什么话说,但我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的,我也是受害者,我的权益谁来保障?”
福建方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华梅表示,这涉及到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的赃物是否仍然具有赃物性的問題。失主和买主谁应该拥有赃物,仍然存在争议。为确保交易的安全,大多数國家的民法典,认为善意第三人对自己善意并有偿取得的盗窃物具有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但我國《民法通则》对善意并有偿取得的盗窃物等应如何处理的問題未做规定。正在审议中的《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中曾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第四次审议稿中,这一制度规定被删除。
福建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祥健研究员认为,这表明目前对不知情购买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尚存在争议。陈祥健认为,在《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保障善意受让人的权益。如果赃车是通过合法手续得到的,对不知情购车者应该给予一定的保护,体现法律的公平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