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刘先生这辆车投保时,按市场询价的新车购置价为70万元,但他实际投保金额仅有40万元,可以说是省下了一笔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这是属于不足额投保。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所以,只赔偿了刘先生一部分修理费。
据了解,机动车辆保险中,对于车辆损失险的理赔一般按以下规定处理: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当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时,赔偿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为限。
部分损失: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赔偿。
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保险的基本原则是经济补偿。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对于不足额保险,可看成是投保人只是部分转移了风险,也可看成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共保。因此發生了保险事故后,损失应当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