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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全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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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业自律 明确权利义务

  为加强银行债券市场行业自律行为,明确债券远期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國人民银行组织银行债券市场参与者拟订了《全國银行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

  央行日前发文要求全國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同中央國债登记结算公司向银行债券市场参与者公布并组织签署,同时要求将签署信息通过中國货币网和中國债券信息网向全体市场参与者公告。此举表明,具有期货性质的债券远期交易即将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据了解,《全國银行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是在维护全國银行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债券远期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國银行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的。

  该主协议首先提示债券远期交易可能蕴涵一定风险,交易双方需了解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审慎评估自身的财务状况、内控制度等,以确定是否从事债券远期交易。

  交易双方进行远期交易,应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双方在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成交合同时,可视需要签订补充合同。主协议与书面形式的成交合同及补充合同一起构成完整的远期交易合同。

  为保证远期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双方可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保证金可由双方自行保管,也可集中保管。集中的保证金由同业中心或中央结算公司代为保管,同业中心或中央结算公司应在中國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并与远期交易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在保证金的集中保管及其处理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保证金及其利息归保证金的提供方所有,同业中心或中央结算公司不得挪用。保证券由中央结算公司在提供方的债券账户中办理质押登记。

  主协议还明确了买方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发送远期交易结算指令;约定提供保证金(券)的,买方或卖方未按约定将足额保证金(券)提供(质押)到约定账户;买方或卖方在完成资金和债券结算后,未按约定返还保证金及其利息至约定资金账户,或未将保证券予以解押等等,均为违约。另外,主协议还具体规定了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等不同情况的违约责任。远期交易發生违约,交易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交易双方在违约事实和责任明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违约处理不能达成协议,应执行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这对防范远期交易风险将起到积极作用。

  为了遏制交易双方恶意串通,主协议强调:为达到其不正当目的而故意违约的,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必须予以公告。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于接到仲裁或诉讼结果后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达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在接到最终结果的当日予以公告。

  业内人士认为,央行对主协议的要求,特别对保证金、保证券的规定,对于类似以前交易所债券市场券商挪用资金、债券等行为,将起到预防作用;而信息披露的强化管理,对提高市场透明度有着不可低估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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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6日,中國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國银行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在银行债券市场推出了债券远期交易。作为我國第一个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债券远期交易的推出对于我國的金融衍生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事业的发展无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利率风险进一步显现,债券价格波动日益频繁,迫切需要有效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继买断式回购业务推出后,中國人民银行又适时推出债券远期交易。

  此次推出的债券远期交易,在工具设计上,主要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现实发展阶段出发,既最大限度地发挥债券远期交易功能,又加强了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债券远期交易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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