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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重庆的调查显示:教育储蓄正在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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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教育储蓄是國家为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的积蓄资金,是促进國家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而开办的一个业务種类。因其存款方式固定,利率优惠,并免征利息税而受到了广大居民尤其是工薪阶层人士的喜爱。但是,在教育储蓄的开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問題,有关部门应引起关注。

  國家税务总局、中國人民银行和教育部联合制定下发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将推延至明年施行。日前,人行江津支行对该《办法》可能给教育储蓄带来的影响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教育储蓄可能快速萎缩。

  记者了解到,此项调查涉及税务、银行、学校和学生家长等方面,各方反应不同,但反映出一个共同点,即在规范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教育储蓄有序健康发展。

  税务部门:实施尚有时滞,要加大检查力度。

  重庆市國税局表示,由于正式文件尚在传递过程中,须待正式文件传达后才能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同时,《办法》中要求省级税务部门统一印制证明,由于十月期间國庆大假和亚太市长峰会等因素,预计在十月份完成证明的印制不大可能。江津市國税局表示,由于教育储蓄属于小税種,2005年1至6月各家金融机构结付的利息额仅24万元,同时涉及部门又多,因此以前虽然了解到有逃税现象,但并未对此进行专项查处。

  银行:历史部分易产生纠纷,办理热情大降。

  据调查,江津市近两年教育储蓄存款增长迅猛。2004年8月末、2004年12月末、2005年8月末,教育储蓄余额分别为2.40亿元、3.15亿元、5.54亿元。今年前8个月江津市教育储蓄增量已达2.39亿元,占全市储蓄存款增量的24.77%,而2004年5月至12月8个月期间增量仅为1.22亿元。异常增长的主要原因就是部分银行以教育储蓄可免利息税为卖点,放宽存储条件,承诺可为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来完成存款任务。在规范和加大监管力度后,历史遗留部分如何处理成为当前商业银行最为关心的問題,对新办法下的教育储蓄办理热情明显降低。据估算,现有余额的70%左右在今后支取时会因无法提供新《办法》规定的取款证明而引起纠纷。

  学校:责任难以应对,可能消极处理。

  据被调查的江津中学表示,按照以往办法,在办理教育储蓄时,学校只需据实开具该存款人是本校学生的证明即可,新办法则将重复开具证明的责任与学校挂钩,并明确指出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税务机关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这使学校权责不对等,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学校的负担。

  学生家长:手续繁琐,意义不大。

  随机调查的10名家长均对规范的教育储蓄表现出可有可无的态度。一是免税金额过少,不值得关注。只有两万元的限额,一年期免税金额90元,三年期388元,六年期也不过864元。二是手续繁琐,成本较高。三是有更为方便,收益相当的理财方式供选择。

  针对上述各方的态度和意见,业界有关人士分析指出,《办法》施行后,将极大地加强和规范对教育储蓄免税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國家税收流失,遏制金融机构为争夺市场份额进行违规揽储和恶性竞争行为,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和税收秩序。同时,因客户群体参与度降低、银行人员吸存热情下降、税务部门配套政策时滞、学校为规避责任消极对待等原因,预期教育储蓄可能快速萎缩。如何在规范秩序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教育储蓄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将是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和教育部门当前亟待解决的問題。



教育储蓄发展不要偏离轨道
  教育储蓄是國家为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促进國家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而开办的一个业务種类。因其存款方式固定,利率优惠,并免征利息税而受到了广大居民尤其是工薪阶层人士的喜爱。但据丹东银监分局调查,目前一些银行机构在存款任务的重压下,存在随意扩大存款范围、条件违规揽存和帮助储户利用教育储蓄逃漏利息税现象,这種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扩大业务办理对象,超范围吸储。《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但一些银行为了揽存款,在办理业务时不注重存款对象的合规性,无意或有意扩大业务范围和对象,致使一些小学四年以下的学生也办理了教育储蓄,甚至连上幼儿园的孩子及六十多岁的老人也照样能办理教育储蓄业务。有的银行揽存款时提供的优质服务竟是在储户存入款项时,将盖有学校学生毕业的证明赠送给储户,这種做法明显违背了教育储蓄业务发展的初衷,也严重扰乱了存款市场秩序。
  ---不执行分月存入款项的规定。《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额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但有的银行片面地理解"分月存入"的概念,认为只要在存款期限内,每月存一次款项也行,分为两个月、共两次存足最高限额也可。允许其几次存足最高存款限额等做法是对规定个别字句的片面理解和曲解的结果,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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