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信托计划提供担保,以及银行回购出售给信托公司的信贷资产,实际上都是信托公司借助银行在信用、理财能力、客户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来实现资金筹集和循环,与银行提供贷款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银行对资金没有绝对控制能力,却要承担作为受托人的责任。
主持人:本报记者 金立新
特邀嘉宾: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副所长 罗志华
2006年5月之后,投资于信托的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纷纷出现。据不完全统计,银行发售的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中投资信托计划的产品主要集中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产品资金多为基础设施建设、股市、信贷资产受让等方面。另外,早期理财产品的担保方多为國家开发银行,后来逐渐出现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的产品,近期又出现了以企业为担保方的理财产品。对于这一新现象该如何看待?监管层应该如何应对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就此,记者与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副所长罗志华进行了如下对话。
主持人:对于目前银信合作的产品,您能否做一个描述?
罗志华:风险信贷资产转让是银信合作的一个重要方式,最早出现在2002年新华信托与深圳商业银行合作推出的“住房贷款信托”产品中。今年发行的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的产品数有29个,拟募集资金为18.44亿元。公开资料显示,期限最短的为120天,最长的为1.5年,平均期限为1年。预期年收益率最低的为3.24%,最高的为5.3%。涉及的银行一般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此类以银行信贷资产受让为投资方向的信托产品一般都是将银行的信贷资产先受让,然后在信托产品到期时银行承诺溢价回购该项资产。
信托公司成功运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业务为银行设计个人理财新品提供了创新思路。兴业银行和招商银行今年分别推出4款银信合作的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就产品设计而言,只是在受让银行信贷资产信托计划中增加一个环节:由银行募集普通投资者资金向信托公司购买该信托计划。这类产品期限最短仅50天,最长11个月。预期年收益率最低的为2.7%,最高的为3.3%。招商银行的产品拟募集资金为3亿元,兴业银行未知。此类理财产品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信息公示相对详细,一般都说明了具体的信托计划;二是第三方信用风险加大,担保方不再限于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和企业也可以成为担保方。
此外,國开行一直是银信合作中的活跃者。从2005年至今,國开行参与的理财产品共有59款,共筹集资金100.1108亿元,今年以来,共有27款产品面世,國开行扮演的角色多是提供担保、提供后续贷款或债权转让。所投资的信托计划多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所占比例88.89%。
主持人:目前银信合作异军突起的深层原因是什么?
罗志华:应该说银信合作是制度约束催生的产物。从制度层面来看,银信合作是对制度约束的反应。正是基于信托机构和银行所受到的制度约束,导致银信合作从多方面展开。
在信托公司方面,《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严格的私募要求、200份限制、不得异地销售的规定,使信托机构受到客户资源和资金规模的制约。传统的信托私募发行方式难以满足一些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基础设施、能源投资等项目的投融资需要。商业银行具有庞大的客户群体和营销网络,且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不受数量的限制。银行理财产品的介入,正好解决了信托机构面临的这一难题。具代表意义的当属民生银行和平安信托于2006年5月16日合作推出“人民币非凡理财产品——T1、T2计划”,该计划对接平安信托“江珲高速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计划”,这是第一款银信连结的银行理财产品。在该理财产品中,并未限制出售的合同份数。
在银行方面,《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國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银信联手投资于“新股申购”的理财产品,则可能与商业银行构建账户隔离制度有关,与信托机构联手不但可以实现理财资金的专户托管,还可将理财资金纳入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机制之下,从而在可能發生的清算中处于有利地位。如民生银行于9月27日发行的“民生财富·好运理财一号(3个月)”理财产品,就是民生银行将募集的资金通过中信信托在证券市场上申购新股。
还有一種可能是由于贷款主体和银行信贷额度的限制,尽管有些项目和企业有着很好的投资回报和发展前景,银行无法直接投资,而由于信托公司投资领域广泛,因此,由银行做相关的投资调查和分析,并出面做担保,信托公司直接投资于这些项目和企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共同享有投资收益,可以说是很好的双赢局面。
主持人:应该如何应对银信合作带来的风险?
罗志华:目前许多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中,都有商业银行信用担保的影子,这也是“权宜之计”。一方面是银行看中了“担保费”,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國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相对于评级机构,投资者更愿意看到“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担保。但这種操作会带来一些問題,比如如果资产出现违约,银行就要承担“担保给付”责任,这会不会成为新的银行“不良资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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