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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信托业务“堵”的前提是“疏”


本站网址:ilc.org.cn 来源:理财知识网
沉寂的信托业波澜再起。近日,有消息传出,信托公司自营业务和贷款业务将受限制。

  这并非捕风捉影的无稽之谈。

  进入三季度后,有消息传,有关管理层正在组织力量,对信托业现有规章制度进行大规模修订。11月末,有消息再度传出,称有关管理层组织的调研组召集相关人士研讨修订后的有关规章,其中涉及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关联交易、资本金、合格投资人、受益权转让、资金信托合同份数、异地信托等八项措施。消息人士透露,会上信托公司代表反应强烈。11月27日,中國信托业协会就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的现行信托法规的修改工作召集部分信托公司紧急研讨,商议对策。中國信托业协会网站所挂出的2006年第12期工作通讯些许透露出了此次会议内容。

  “在此次商讨会上,与会代表认真研究和学习了《信托法》和监管规章制度,并针对行业中存在的問題,充分讨论了信托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性。大家一致认为:在修改法规的过程中,应该坚持以科学认识观指导科学发展观,在改革的实践中检验,在发展的实践中检验。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和精神指导行业建设促进行业发展,要保护和珍惜改革开放取得的成果。

  中國信托业协会将关注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重点問題,还将开展进一步调查研究,为维护行业的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作出努力,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为國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上述文字虽然措辞婉转,但从会议的召开和文章的字里行间还是隐隐透露出与会人士内心的忧虑。

  据悉,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的对现行信托法规的修改,核心是压缩自营业务、规范信托业务、清理关联交易。其中信托公司反应最强烈的是压缩自营业务和取消贷款业务。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来自信托公司的人士对此反应不一。有信托公司人士认为,《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位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压缩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规范发展信托业务符合信托公司的基本定位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信托公司的长远发展。但也有信托公司人士认为,自营业务是目前信托公司的生存基础,压缩自营业务无疑是将信托公司逼上了绝路。

  无论压缩自有业务还是禁止信贷业务,方向无疑是正确的。目前信托公司在名称上将“信托”与“投资”并列本身就模糊了“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而在运营中又将资金分成“自有资金”和“信托资金”更使信托投资公司难以在“信托”和“投资”之间做出正确的抉择,在“信托”盈利困难的背景下,依照利润最大化的企业運行原则,信托投资公司只能在自有资金“投资”上寻找出路,因而也使得信托公司越来越偏离“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基于引导信托公司回归主业的思路,在制度建设上压缩自营业务、规范信托业务无疑是正确的。此外,近年来的教训看,信托公司的风险最终演化成社会問題几乎无一例外地演绎着这样一个规律:从自营风险扩大到信托风险,最终形成社会問題。基于此,压缩自营业务无疑也减小了信托公司违规挪用信托资金弥补自有资金亏损的可能,降低了风险。由此来看,“压缩自营业务、规范信托业务”无疑是引导信托公司回归主业、降低风险的“良药”。但是,药效的发挥既要对症又要剂量适中。对于正在“跑偏”的信托公司,“压缩自营业务、规范信托业务”这剂药无疑是对症的,那么,它的剂量是否适中呢?我们可以进行一个粗略的计算。

  按照修订后的规定,信托公司应取消现有业务范围中的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业务,并将投资业务范围界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自用固定资产投资和短期投资(包括股票、國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等),原则上取消实业投资。具体操作上,信托投资公司可采取公司分立、业务剥离、公司转制等方式逐步压缩固有业务,限期达到上述要求,同时,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和卖出回购业务。

  2005年信托公司年度报告显示,2005年48家信托公司平均净利润2750万元,信托业务占总收入的比例平均35.79%。按照这样的比例,剔出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单就信托业务而言,平均每家公司的净利润应该是984万元。报告同时显示,2005年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收入结构中,贷款利息收入占73.47%。按照修订后的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和卖出回购业务。如果再剔除贷款利息收入,48家信托公司的平均净利润应该是261万元。

  对于一家企业,二百多万元能做什么?对于一家金融企业,这又意味着什么?对此已经毋庸赘述。这剂药用下去的结果是什么?显而易见。即便是全行业3454名信托人员能够坚守在信托这块阵地,那么,把钱掏给了信托公司的股东们也会发扬“雷锋精神”,为了支持信托业的发展,让几个亿的资金躺在信托公司吗?

  很显然,单纯的“堵”并不是好办法。“疏”与“堵”的割裂只能造成两个结果:或水盈而溢,或水亏而枯,两者都不是最好的选择。因此“疏堵结合”古即有之。在禁锢信托业务发展的問題没有解决之前堵死信托公司的生存之路,结果也只有两个:让信托公司或铤而走险,或竭泽而亡。因此,在“堵”之前的“疏”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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