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全文共34条,将于2007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鼓励社会基金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鼓励信托机构利用信托手段筹集资金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政府如此明确地鼓励信托机制介入教育领域,这在我國大陆地区是非常少见的,也是颇为振奋人心的。
辽宁省此次出台这一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利好政策,表明了地方政府引导民办教育良性发展的积极态度和决心。综观《条例》的全文,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非常重视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融资“瓶颈”問題,鼓励多渠道地灵活筹资。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把“信托”这一在我國新兴的投融资工具引入民办学校的融资视野,这至少向我们发出了以下几个信号:
第一,政府非常重视对信托机制的“趋利”,尤其是地方政府已经有意识地加大信托的利用范围和运用力度,以解决地方发展中面临的突出投融资問題。辽宁省鼓励信托机构为民办教育进行信托融资,这充分说明地方政府对信托的认知度和信任度正在提高,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各界人士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信托意识”。
第二,信托在我國大陆地区的普及度正在迅速提升,广受“冷遇”的信托正在从鲜为人知的“舶来品”向社会生活各层面的“日用品”转换。曾几何时,信托在金融圈中还是一个常被误读和遗忘的“小卒”,而目前信托正在从金融、房地产、社会保障等领域向教育等广阔的范围延伸,利用自身的先天优势向各领域渗透。
第三,信托机构和信托人士的视野应该更广阔,充分结合我國社会发展中不断涌现的投融资需求来开发和设计信托产品。从上述《条例》中,我们已经清晰地感受到教育(特别是民办教育)对信托式融资的巨大需求,地方教育体系正在为信托的介入敞开大门。辽宁省向信托业界发出了明确的信号,全國其他省份肯定也存在类似的信托需求,市场不容小觑。
当然,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仅仅是一个框架,其中关于鼓励信托融资的规定与其他条款一样,多为抽象的倡导,缺少具体的措施,信托机构如若尝试为民办学校融资可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障碍或风险。但是,事在人为,关键还是要看信托机构如何看待这样的商机,究竟有多大的决心和能力来利用信托“利器”挺进教育投融资市场,以及如何专业地设计此类信托产品来应对市场需求。如此看来,这件事还是不乏“洗脑”的价值,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