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信托公司经理告诉记者,针对非创新类券商集合理财的需求,目前已经有多家信托公司开展这一业务
。据了解,其具体安排是,信托公司发行投资证券二级市场的集合信托计划,券商以自有资金作为投资者参与信托计划,同时,券商兼任投资顾问的角色,引导信托产品募集资金的投资,并获得收益分配。券商借道信托需要支付给信托公司一定的管理费用。
业内人士透露,上海一家大型信托公司开展这类业务较早,也比较成熟,已经推出一系列券商参与的投资证券二级市场的信托产品,总募集资金规模已近10亿元。广东一家信托公司则告诉记者,该公司目前刚刚涉足此类券商参与的证券类信托产品。
一位信托公司投资部人士透露,信托公司在这类产品中,主要起到了一个融资平台的作用,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证券公司凭借着自身对证券市场的了解和投资经验,在这类产品中担任着投资顾问的角色。由于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在证券信托产品中的不同角色的扮演,二者从中获得的收益也有较大差异,证券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收益相对较高。此外,更吸引证券公司的则是,证券公司可以投入少量自有资金,获得整个信托产品所募集资金的投资权,并分享这一信托产品所募集资金带来的大部分收益。
据了解,这类信托产品采用结构性设计,即对投资者划分优先受益人、次级受益人、一般受益人、劣后受益人等不同等级。此类信托计划的优先受益人一般为普通的自然人投资者,优先受益人的风险较小,收益相对较低,类似于购买固定收益类产品。此外,这类信托产品一般设有信托计划止损线,由一般或者劣后受益人的信托资金为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提供本金和收益保障。劣后受益人则为券商等机构投资者,由于劣后受益人承担的风险较高,收益也相对较高。若投资盈利,劣后受益人将获得回报的主要部分。
资料显示,2004年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問題的通知》规定,开展集合资管业务仅限于创新类券商。2006年7月24日,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细则》没有明确限制可从事集合资管业务的券商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