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投资于“定向增发”的信托产品有两種运作方式,一是由特定投资者———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股份,信托公司以募集资金出资持有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股份,而大股东与信托公司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议价回购定向增发的公司股权。二是由信托公司通过信托产品募集资金,交给大股东购买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股份。
一信托公司经理分析,这类创新产品风险很大,大大高于投资于房地产、基础设施类的信托产品风险。其风险主要来自于两方面,首先是在规定期限内,大股东能否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和信用按照规定回购股份;其次,市场风险也不可忽视,若大股东未能回购股份,恰逢该上市公司股价下跌,跌破增发时价格,则信托公司投资必然亏损,在整个投资过程中信托公司所承担风险较大。
由此,投资定向增发式的信托产品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很高;同时,这类创新产品的另一个缺点为需要的资金量较大,而面向个人的集合信托产品尚未能突破200份合同限制,是否能募集到如此大规模的资金是一个难题。
业内人士分析,出现这種创新产品的原因,首先应该是监管层对信托公司进行产品创新的鼓励。资料显示,今年8月初,监管层下发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問題的通知》(65号文), 通知中明确提出,为鼓励信托公司业务创新,银监会决定开展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在9月底召开的全國信托业第二届峰会上,银建会副主席蔡锷生表示,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实施创新试点,鼓励出现行业“龙头”,为全行业的创新发展树立标杆,但信托创新之路如何走,需要信托公司自身去探索。
其次,信托公司的一大支柱产品——房地产信托产品近期走向低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文件的下发,对信托投资房地产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提高了投资门槛。这也一定程度上促使信托公司为谋求自身的发展,开创新产品。